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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共9章68条,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主要内容为: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一)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等;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确保队伍过硬。(二)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三)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 立足监察工作实际,设定监察官范围监察官法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同时,考虑到派驻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为企业人员身份,监察官法对这些人员履行职责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以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统一要求。 体现监察工作特色,建立监察官等级制度借鉴各种衔级等级划分和称谓的规定,将监察官等级设置为十三级。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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